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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刚 刘雪刚律师 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 创始人 · 主任 海口优秀律师,刑辩主任律师 16年刑辩经验,专注刑事辩护|各类疑难民商事案件不忽悠|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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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予立案怎么办?律师:7天内可申请复议或找检察院

警方不予立案,多是因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的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为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专门整理了这个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刘雪刚律师。 一、刑事不予立案包括哪些条件 刑事不予立案包括两个条件,分别是: (1)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法律监督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法院定罪原则;其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警方不予立案怎么处理 警方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议、复核,往往能够立案;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 立案条件主要是: 1、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 2、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控告、检举、自首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3、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件不属自身管辖,应移送主管机关。如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刑事案件不立案提出复议申请时间 刑事案件不立案提出复议申请时间是7天,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的条件如下: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2、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人名检察院通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不予立案并不等于案子就没有转机。是不是符合立案条件,往往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情节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些判断在实践中差别很大。复议、复核和检察院立案监督各有时间限制,错过节点会很被动。遇到这类情况,建议尽早把材料交给专业律师梳理。刘雪刚律师长期在海口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所在的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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